close

總統令修正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第七十九條

總統 令
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
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3161號

茲修正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第七十九條條文,公布之。

總   統 馬英九
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
 
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第七十九條條文

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公布

第七十九條
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:
一、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,妨礙交通,不聽禁止。
二、跨越巷、道或在通道晾掛衣、物,不聽禁止。
三、虐待動物,不聽勸阻。


資料來源:行政院

 

以後要隨身攜帶可錄音或錄影的器材了!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arashi5x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