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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統令修正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第七十九條
總統 令
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
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3161號
茲修正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第七十九條條文,公布之。
總 統 馬英九
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
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第七十九條條文
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公布
第七十九條
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:
一、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,妨礙交通,不聽禁止。
二、跨越巷、道或在通道晾掛衣、物,不聽禁止。
三、虐待動物,不聽勸阻。
資料來源:行政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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