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
「快樂殺人犯大部份小時候都有虐待小動物甚至殺害,
不斷升級,到最後不殺人就無法得到快感,
是為快樂殺人犯的典型行為模式。(見虐待動物)。
故此美國有些州會重罰虐待動物的人。」

 

 "烏克蘭少年凌遲事件"及日本很有名的"酒鬼薔薇聖斗"
都是先從虐殺動物開始"練習"
台灣人常常只用一句 "那不過是動物而已~" 帶過
似乎都沒想重視過虐待動物的人隠藏的危險性
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1009/109/2emb2.html

 

作者:廖靜蕙(本報特約記者)

 

台大前博生李念龍虐貓案,二審定讞,高院認定被告只殺了一隻貓,另兩隻被虐死亡的貓則因證據不足不起訴;法官認為兇嫌雖手段殘忍,欠缺慈悲心,但考量他學業尚未完成,也「無前科」,從一審的「3次罪行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各判刑7月,合併應執行1年6個月」才改判6個月,並得易科罰金36萬定讞。此事除了引起動保人士譁然,但關心「虐貓」案,只是出於對動物的關懷嗎?

 

接觸本案的網友都認定李念龍虐貓的傾向與事實,只因舉證困難,多數虐死的貓無法成案。而李念龍囂張的行徑,由台大懷生社郭璇的文章可見一斑。「一開始被告主動向我們(台大懷生社)通報貓咪受傷,後來又多次假報更慘烈的受傷案件」(引述「台灣動物之聲」電子報),不斷挑釁的行為,才讓台大懷生社發覺有異,尋求貓友協助調查。也就是說,若不是兇嫌自己通報,根本沒有人知道他虐貓。

 

動物虐待行徑隱密,指證困難。關懷生命協會專案秘書周瑾珊指出,動物周圍沒有人際關係,不會說話陳述前因後果,也難找到目擊證人。而本案結合台北市動保處、刑警隊、檢察官以及動員眾多網友的協助,好不容易才送上法庭。刑法要求直接證據才能成立,而動物保護法屬於行政法,透過證人指認,案件雖成立,但只能罰緩。也就是說,若是刑法無法成立,虐貓只是價錢問題。

 

反對虐殺動物與愛動物無關。即使不喜歡動物的人,也應反對虐殺的想法與行為。在兒童品性疾患(conduct disorder)及成人反社會人格異常(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),虐待動物是診斷準則之一。虐待動物與反社會人格有關,需要矯治。

 

法官因兇嫌未完成學業而從輕量刑,仍是以課業成就凌駕品性的價值觀;而兇嫌無前科而得以從輕量刑,看在努力蒐證的民眾眼裏更是諷刺。

 

台灣至今從中央到地方,除了台北市,沒有動物保護專責機關;未編制專責的動物警察。虐待動物在我們社會的角落。今天社會忽視虐待動物的刑責與矯治,未來我們的社會就要為此付出代價。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arashi5x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